•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基本内容

丽水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

丽水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

丽水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丽水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

  • 目的

    规范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 管理理念

    以人为本

  • 实施日期

    2005年2月1日

基本内容

文件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体现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残疾人教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浙江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丽水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市辖区内各级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含综合高中,下同)。

第二章 入 学

第三条 普通高中招生,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招生考试。招生学校根据有关招生政策、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意愿、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及学生考试成绩择优录取。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试行保送、特招、定向等方法招收新生。

第四条 被普通高中录取的学生,凭入学通知书,按规定时间到录取学校办理注册手续,取得普通高中学籍。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须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注册,延期时限一般不超过四周。到期仍未到校注册,视为自动放弃学籍。

第五条 学籍管理采用全省统一监制的浙江省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学生学籍号分主号和副号,主号采用学生身份证号,副号采用与高中证书相同的编码方法。

第六条 高中一年级新生名册,须于每年9月底前上传全省联网的电子学籍管理系统。

第三章 评 价

第七条 学生评价,包括综合素质和学业成绩两个方面。评价的内容和方法按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综合素质测评实行等级制,即优良、及格、不及格(A、P、E),每学期进行一次测评,每学年进行一次总评。毕业时须对学生综合素质进行总鉴定。

第九条 学校要按有关规定组织学生参加浙江省高中证书会考,并根据综合素质和学业成绩(高中会考科目按会考成绩)综合评定学生的学年成绩,作为升级、跳级、留级和毕业结业、肄业的依据。

第十条 学生学科考试成绩不合格,可以多次补考。虽然考试成绩及格,但考生对考试成绩不满意的,可申请重考。

第十一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考核,须事先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缓考。

第四章 升级、跳级、留级

第十二条 学生每学年经综合素质测评和学业成绩考核,两方面均符合要求者,准予升级。

第十三条 学业成绩特别优异,能达到上一级水平的可由学生本人和家长提出跳级申请,经学校批准,予以跳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