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文件发布
  • 4.文件全文
  • 5.实施日期
  • 6.修订的办法

太原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太原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是由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颁布的省会城市级别供水管理办法,本办法共七章,总计四十九条。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太原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 外文名

    The measur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Taiyuan city water supply

  • 性质

    管理办法

  •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文件发布

1999年6月25日太原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9年8月16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文件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用水,维护供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工作的单位和使用城市供水的用户,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

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提供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用水。

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提供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用水。

二次供水,是指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自建设施供水管道的水另行加压、储存,再向水站或者用户提供用水。

第四条 城市供水应当坚持合理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优先保障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用水的原则。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各区的城市供水工作,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

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环保、水利、地矿、卫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市自来水公司是负责自来水生产、供应和管理城市供水设施的城市公共供水企业。

第六条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企业应当从总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列入成本,用于城市供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提高城市供水现代化水平。

第七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对在城市供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供水水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