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暂行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警备区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1〕42号)精神,现将《重庆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重庆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暂行办法
- 政策号
渝民发〔2011〕103号
- 印发时间
二○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 地区
重庆市
- 培训对象
退役2年以内的本市城乡退役士兵
基本内容
渝文备〔2011〕112号
关于印发《重庆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
技能培训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民发〔2011〕103号
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教育局、人力社保局、财政局、人武部:
为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警备区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1〕42号)精神,现将《重庆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和培养现代化建设人才的迫切需要,是新形势下促进军政军民团结、服务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军地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这项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建立适应退役士兵就业需求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长效机制,确保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落到实处。
市民政局 市 教 委 市人力社保局
市财政局 重庆警备区司令部
二○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重庆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
技能培训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警备区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1〕42号)精神,切实加强我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促进退役士兵充分就业,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和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面建立城乡一体的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制度。通过教育培训,使退役士兵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职业证书,以达到促进就业的目的。
第三条 退役士兵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应坚持“以技能培训和中等职业教育为主体,以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为补充”,本着自愿参加、自选专业、免费培训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是指2010年及其以后退役的本市城乡退役义务兵、直招退役士官和转业(复员)士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