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无锡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 3.第一章 总 则
  • 4.第二章 规划与设立
  • 5.第三章 市场开办者
  • 6.第四章 场内经营者
  • 7.第五章 监督管理
  • 8.第六章 法律责任
  • 9.第七章 附 则

无锡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无锡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2010年12月17日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制定,2011年1月21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商品交易市场秩序,保护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是指具有固定场地、设施,由多个经营者进行现货交易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市场。

本条例所称市场开办者是指依法设立,为场内经营者提供场地、设施和服务的市场经营管理企业。

本条例所称场内经营者是指在市场内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品经营、提供相关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场的规划、建设、设立、经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市场管理坚持合理布局、规范有序、公开公正的原则。

市场经营遵循自愿平等、公平竞争、守法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场规划管理和对市场的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市场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完善市场引导和扶持政策,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第六条 商务部门负责市场体系建设工作,加强市场引导和调控。

工商部门负责市场主体准入和市场交易秩序的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建设、公安、城管、卫生、食品药品监管、质量技术监督、农业、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市场管理工作。

第七条 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市场开办者和场内经营者规范管理、诚信经营。

第八条 鼓励市场发展电子商务、物流配送、连锁经营等新型流通业态,建立信用管理机制和信用评价机制,提高市场现代化、信息化、标准化水平。

第二章 规划与设立

第九条 市场建设应当符合市场规划。

市、县级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等部门,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活跃流通、合理布局的原则,编制符合城乡发展规划的市场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