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基本内容
  • 4.第一章 总则
  • 5.第二章 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与安置
  • 6.第三章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与安置
  • 7.第四章 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与安置
  • 8.第五章 相关补助费用及奖励标准
  • 9.第六章 附 则

密云县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密云县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 批号

    密政发〔2010〕23号

  • 发布方

    密云县人民政府

  • 时间

    二○一○年六月八日

基本内容

密政发〔2010〕23号

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密云县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委、办、局,各县属机构:

《密云县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第10次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十一届县委第89次常委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八日

密云县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县房屋拆迁管理,保证城镇建设顺利推进,规范拆迁安置补偿行为,维护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实施房屋拆迁,并需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拆迁应坚持先筹建定向安置房,后实施拆迁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四条 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拆迁,按照“定价补偿,回购定向安置房”的办法进行。

第五条拆迁住宅平房的,宅基地合法用地面积及合法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或正式批示标明的面积为准。

第六条住宅平房的房屋拆迁,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补偿:

(一)合法宅基地0.4亩(含0.4亩)以内的,按照每平方米4200元的标准给予土地补偿;0.4亩至0.6亩(含0.6亩)的部分,按照每平方米2100元的标准补偿;超过0.6亩的部分,按照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补偿。

(二)根据受委托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做出的评估结果,对合法建筑房屋给予重置成新价补偿。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偿;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