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云县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密云县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 批号
密政发〔2010〕23号
- 发布方
密云县人民政府
- 时间
二○一○年六月八日
基本内容
密政发〔2010〕23号
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密云县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委、办、局,各县属机构:
《密云县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第10次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十一届县委第89次常委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八日
密云县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县房屋拆迁管理,保证城镇建设顺利推进,规范拆迁安置补偿行为,维护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实施房屋拆迁,并需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拆迁应坚持先筹建定向安置房,后实施拆迁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四条 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拆迁,按照“定价补偿,回购定向安置房”的办法进行。
第五条拆迁住宅平房的,宅基地合法用地面积及合法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或正式批示标明的面积为准。
第六条住宅平房的房屋拆迁,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补偿:
(一)合法宅基地0.4亩(含0.4亩)以内的,按照每平方米4200元的标准给予土地补偿;0.4亩至0.6亩(含0.6亩)的部分,按照每平方米2100元的标准补偿;超过0.6亩的部分,按照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补偿。
(二)根据受委托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做出的评估结果,对合法建筑房屋给予重置成新价补偿。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偿;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