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是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一条通知。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号
财建[2012]102号
- 类型
通知
- 属于
公文
- 时间
2012年
颁布信息
财建[2012]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能源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自治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115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共同制定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二○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政策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11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发电是指风力发电、生物质能发电(包括农林废弃物直接燃烧和气化发电、垃圾焚烧和垃圾填埋气发电、沼气发电)、太阳能发电、地热能发电和海洋能发电等。
第二章 补助项目确认
第三条 申请补助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的补助范围。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且已经过国家能源局审核确认。具体审核确认办法由国家能源局另行制定。
(三)符合国家可再生能源价格政策,上网电价已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批复。
第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项目,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可再生能源发电接网工程项目单位、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项目单位,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地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提出补助申请(格式见附1)。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初审后联合上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第五条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对地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