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是为了进一步加强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省自科基金)的管理制定的办法。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 目的
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 根据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
- 实施
公布之日起30日后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省自科基金)的管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培养科技人才,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章程》和《湖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省自科基金面向全省,主要资助自然科学方面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第三条
省自科基金经费主要来源于省财政拨款,鼓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向省自科基金捐资。
第四条
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基金委)负责省自科基金项目的实施与管理;省基金委的日常工作机构——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基金办)负责具体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自科基金项目是指省自科基金资助的各类项目,包括:一般项目、重点项目、青年基金项目、杰出青年基金项目、创新研究群体基金项目、省市联合基金项目(一般项目、重点项目)。省基金办可根据需要对项目类型进行调整。
第六条
省自科基金管理工作遵循“尊重科学、激励创新、促进合作、平等竞争”的原则。
第七条
省自科基金项目的经费使用与管理按照《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
省基金办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发展方针、政策和湖南省科技发展规划,制定并发布年度项目指南和申请通知,提出省自科基金优先资助领域和重点研究方向,指导科技人员申请。年度指南在受理申请起始之日30日前公开发布。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