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基本内容
  • 4.概述
  • 5.总则
  • 6.准备
  • 7.发布
  • 8.应急
  • 9.法律责任
  • 10.附则
  • 11.参考资料

山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

山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

《山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是2003年5月2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应急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340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0年12月29日省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李干杰

2021年2月7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了促进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省政府对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山东省科学技术保密实施细则》等17件规章予以废止,对《山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等7件规章予以修改。修改的7件规章,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相关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山东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

2.山东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章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山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

  • 发布单位

    山东省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

    2003年5月26日

  • 实施时间

    二OO三年六月三日

  • 修改日期

    2021年2月7日

基本内容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1

山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

(2003年6月3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5号发布

根据2021年2月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0号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第三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教育、科技、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统一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流行病学调查、传染源隔离、医疗救护、现场处置、监督检查、监测检验、卫生防护等所需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省人民政府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给予财政支持。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整合政府、市场和社会各方资源,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通信等先进技术,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传染源溯源以及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和密切接触者管理等提供数据支撑。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部门联动、群防群控工作机制,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倡导文明健康生活方式,增强公共卫生风险意识,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认知水平和预防能力。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红十字会、科协等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以及医学会、护理学会、医师协会等行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农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控制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