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基本内容

湖北省军事设施保护办法

《湖北省军事设施保护办法》,1995年7月28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通过,1995年7月28日公布施行。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湖北省军事设施保护办法

  • 适用省份

    湖北省

  • 实施时间

    1995年7月28日

  • 通过时间

    1995年7月28日

基本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军事设施的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保障军事活动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以下简称《军事设施保护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军事设施是国家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建筑、场地和设备。军事设施属于国家特殊保护财产。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组织和公民都应遵守《军事设施保护法》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应当密切配合,协调、监督、检查军事设施保护工作,维护国防利益。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军事设施保护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公民的国防教育,增强国防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保护军事设施的自觉性,同破坏、危害军事设施的行为作斗争。

第五条 军事设施的保护工作应与经济建设和对外开放统筹兼顾。在确保军事设施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的前提下,兼顾地方经济建设和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

第二章 军事设施的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省和有军事设施的地、市、州、县(含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成立军事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军队和地方有关单位的负责人组成。办事机构设在当地军事机关。军事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的组成及调整,报上一级军事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七条 军事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一)贯彻国家保护军事设施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军事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做好军事设施安全保密工作;

(二)监督、检查军事设施保护工作,协调军队和地方有关部门的关系;

(三)制定和组织实施保护军事设施的具体措施,承办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划定工作的汇总、审核和上报事宜。

第八条 有军队驻守的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和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军事设施,由驻军主管单位管理;没有军队驻守的军事设施,由主管该军事设施的师、旅(独立团)以上机关,委托当地人民政府管理。管理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指定,报当地军分区(警备区)备案。

第九条 军事设施管理人员必须做到:

(一)严格执行《军事设施保护法》和本办法以及有关军事设施安全保护的规章制度;

(二)熟悉所管理的军事设施的方位、数量以及安全保护和技术要求等,做好经常性保护工作;

(三)及时发现和制止侵害军事设施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并防止和减轻自然灾害对军事设施的危害;

(四)协助有关部门查处危害军事设施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