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
《天津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于2010年5月19日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公布;根据2012年5月2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改。该《办法》分总则、规划与建设、使用与维护、法律责任、附则5章48条,自2010年7月1日施行。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天津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
- 文件类别
管理办法
- 地点
天津市
- 发布年份
2010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
《天津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4月22日经市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黄兴国
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天津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正常生活需要,加强公共厕所建设,实现公共厕所规范管理,提高环境卫生质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公共厕所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应当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厕所,是指供社会公众使用的独立式、活动式厕所或者其他建筑物附设的公共卫生间。
第四条 本市公共厕所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应当坚持合理布局、卫生适用、节能环保、管理规范的原则,实行免费开放。
第五条 市市容园林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共厕所管理的统一协调、监督管理等工作。
区县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环卫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共厕所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建设交通、国土房管、财政、物价、商务、环保、旅游、水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公共厕所建设、管理资金投入,足额拨付养管费用,制定扶持优惠政策,完善投融资机制和多元化投资渠道,鼓励社会单位或者个人投资建设、养护公共厕所。
第七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应急设施公共厕所建设,组织编制相关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服务保障能力。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做好活动式公共厕所等设备材料的储备,并在减灾避险、大型活动等场所预留应急公共厕所供水、排水管道以及电力接口。
第八条 对在公共厕所规划、建设、维护、管理等工作中取得显着成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管理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市市容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行业规范标准要求,将公共厕所建设纳入本市环境卫生设施布局专业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