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骨干网间互联管理暂行规定
《互联网骨干网间互联管理暂行规定》是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用户合法权益制定的规定。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互联网骨干网间互联管理暂行规定
- 属性
互联网
- 用途
管理
- 类型
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用户合法权益,促进我国互联网的发展,保护互联网运营者之间的公平、有效竞争,保障互联网骨干网间及时、合理的互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互联网骨干网间互联的管理。
第三条信息产业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主管部门)是互联网骨干网间互联的主管部门。信息产业部负责本规定在全国范围内的实施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辖区内本规定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互联网交换中心(以下简称交换中心),指用于互联网间互联时交换流量和路由信息的公共平台及相关设施。
(二)国家级互联网交换中心(以下简称国家级交换中心),指用于互联网骨干网间互联的交换中心。
(三)交换中心互联,指通过交换中心实现互联网网间互联的互联方式。
(四)直接电路互联,指通过直达专用电路实现互联网网间互联的互联方式。
(五)对等互通,指互联网间平等地交换路由信息,并据此实现业务流量互通的特定的互联网互通关系。
(六)多边对等互通,指发生在多个互联网间的对等互通关系。
(七)双边对等互通,指发生在两个互联网间的对等互通关系。
(八)转接互通,指一个互联网向另一个互联网提供自己所知的互联网路由可达信息,后者通过前者而获得互联网的通达性的特定互联网互通关系。
(九)双边互通,指发生在两个互联网间的互通关系,包括双边对等互通和转接互通。双边互通可以通过直接电路互联方式实现,也可以在互联网交换中心通过后背连接实现。
(十)后背连接,指互联网交换中心两个成员间为实现双边互联在交换中心所建立的连接。
第二章
第五条互联网骨干网间可通过交换中心互联或直接电路互联两种方式实现互联:
(一)通过交换中心互联方式可实现多边对等互通和双边互通。
(二)通过直接电路互联方式可实现双边互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