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通知
  • 3.第一章总则
  • 4.第二章责任划分
  • 5.第三章责任追究
  • 6.第四章附则

广安市森林防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广安市森林防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广安市森林防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是在广安市施行的办法。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通知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森林防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安府办发〔2011〕77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广安市森林防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广安市森林防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10〕9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安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广安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林业管理部门和有森林防火任务的单位以及承担政府森林防火职责的国有林场等,均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责任划分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行政主要领导为森林防火第一责任人,政府分管森林防火工作的领导为主要责任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和辖区内国营林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主要负责人为森林防火工作直接责任人。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森林防火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工作部署,制定和落实森林火灾预防措施;森林防火重点期召开专门会议对本辖区的森林防火工作进行研究、布置、检查。

(二)各区市县要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并配备专职干部负责日常工作。要指定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森林防火日常工作,要实行24小时值班、领导带班制度,确保政令信息畅通。

(三)将森林防火专项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森林防火和扑火救灾资金及时到位并专款专用。

(四)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不留死角、盲区,提高全民的森林防火意识和安全扑火知识。

(五)层层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并将森林防火责任列入干部目标管理和年度考核内容。

(六)制定野外用火和火源巡查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安全检查,确定专职或兼职护林员,具体负责野外火源巡查管理,及时报告火情,制止违规野外用火行为,消除森林火灾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