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财政部水利部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11〕48号)等精神,制定《浙江省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于2012年2月9日由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以浙财农〔2012〕14号印发。《办法》分总则、资金分配、使用与管理、监督与检查、附则5章21条,自颁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水利厅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财农〔2012〕14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水利局(宁波不发):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财政部、水利部《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11〕4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115号)精神,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任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水利厅
二○一二年二月九日
浙江省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农田水利建设,规范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财政部、水利部《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11〕4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11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是指各地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按规定比例计提,专项用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与维护的资金。
第三条 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按照“分级筹集、分级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 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资金分配
第六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农田水利建设规划,编制年度农田水利建设资金项目支出预算,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预计入库情况和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审核后并入土地出让支出预算。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要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各地编报的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报批立项,并提供项目可行性说明、项目立项批准文件、项目实施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等资料。
第七条 各地按规定比例上缴省级统筹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以下统称省级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实行按项目补助和按因素切块下达相结合的方式分配。按项目补助的省级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主要安排用于重点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省级给予适当支持;按因素切块下达的省级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主要安排用于重点项目之外的其他农田水利建设及农田水利设施维护,省级切块资金由地方按照当地“十二五”农田水利规划建设任务,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统筹安排,自行组织实施,确保农田水利建设各项目标任务如期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