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适用于考古发掘的国际原则的建议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大会于1956年11月5日至12月5日在新德里举行其第九届会议,认为保存过去时代纪念物和作品最可靠的保证在于各民族自己对这些纪念物和作品的尊重与热爱之情感,相信这种情感可以通过由成员国发展科学和国际关系的愿望所激发的适当措施而得到大大加强,确信对过去时代作品的沉思与研究所激发的感情对于促进各国之间的相互了解大有作为,因此确保关于这些作品的国际合作并尽一切方法促进其社会使命的完成,乃至为需要,考虑到虽然各个国家更直接关心在其领土上所作考古发现,而国际社会作为整体也因这些发现更为富有。考虑到人类历史包含着对各不同文明的认识,因此,从总体利益上有必要对一切考古遗存加以研究,并如可能予以保存和妥善保管。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关于适用于考古发掘的国际原则的建议
- 发文单位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
- 发文时间
1956-12-5
- 生效日期
1956-12-5
基本内容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大会第九届会议于1956年12月5日在新德里通过)
发文单位: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
发文时间:1956-12-5
生效日期:1956-12-5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大会于1956年11月5日至12月5日在新德里举行其第九届会议,认为保存过去时代纪念物和作品最可靠的保证在于各民族自己对这些纪念物和作品的尊重与热爱之情感,相信这种情感可以通过由成员国发展科学和国际关系的愿望所激发的适当措施而得到大大加强,确信对过去时代作品的沉思与研究所激发的感情对于促进各国之间的相互了解大有作为,因此确保关于这些作品的国际合作并尽一切方法促进其社会使命的完成,乃至为需要,考虑到虽然各个国家更直接关心在其领土上所作考古发现,而国际社会作为整体也因这些发现更为富有。考虑到人类历史包含着对各不同文明的认识,因此,从总体利益上有必要对一切考古遗存加以研究,并如可能予以保存和妥善保管。确信负责保护考古遗产的各国当局应遵循由经验证明并由各国考古机构付诸实践的某些共同原则,乃至为需要。认为尽管对发掘的管理首先并且主要属各国国内管辖,但该原则应同一种广泛理解并自由接受国际合作的原则相协调。收到关于适用于考古发掘的国际原则的议案,作为本届会议第9.4.3项议程,第八届会议已决定这些议案应以向成员国建议的方式在国际一级上予以修订。兹于1956年12月5日通过如下建议:大会建议,各成员国应采取为在其各自领土范围内实施本建议所规定的原则和规范所可能需要的任何立法或其他步骤,以适用下述各项规定。大会建议,各成员国应使本建议为与考古发掘和博物馆有关的当局和组织所知晓,大会建议,各成员国应按待由大会确定的日期和方式向大会报告其为实施本建议所采取的行动。
Ⅰ.定义
考古发掘
1. 为本建议之目的,考古发掘系指旨在发现具有考古特征的实物的任何研究,不论这种研究是涉及挖掘土地还是对地面的系统勘探,也不论这种研究是在一成员国内陆或领海的水底地层上或地层下进行。
受保护的财产
2. 本建议的规定适用于从历史或艺术和建筑观点看对其保护符合公众利益的任何遗存,每一成员国自由制定最适当准则以评价在其领土上所发现实物的公众利益。特别是,本建议的规定应适用于在最广义上具有考古意义的任何纪念物和可移动或不可移动的实物。
3. 为评价考古遗存的公众利益所制定的准则,可能会视其为保存该财产问题还是发掘者或发现者有义务申报其发现的问题而有所不同。
(A)在前一情况下,基于保存源于一定日期前的所有实物的准则应予放弃,而代之以将保护扩展于属于特定时期或达到法律所确定最低年限的所有实物的准则。
(B)在后一种情况下,每一成员国应采取更广泛的准则,责成发掘者或发现者申报其所发现的具有考古特征的任何可移动或不可移动实物。
Ⅱ.总则
考古遗产的保护
4. 每一成员国应充分考虑有关发掘引起的问题并遵照本建议的规定以确保对其考古遗产的保护。
5. 每一成员国特别应:
(A)使考古勘探和发掘须经主管当局的事先许可;
(B)使发现考古遗存的任何人负有义务尽早向主管当局申报这些遗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