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公告
  • 4.安徽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 5.第一章总则
  • 6.第二章预算的审查和批准
  • 7.第三章预算执行的监督
  • 8.第四章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
  • 9.第五章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 10.第六章法律责任
  • 11.第七章附 则

安徽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为了加强对预算的审查监督,规范预算行为,确保预算的执行,保障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和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本级政府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安徽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 类别

    监督条例

  • 地点

    安徽省

  • 年份

    2007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公告

第 3 号 《安徽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已经2007年1月28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现在将修订后的《安徽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予以公布,自2007年3月1日施行。

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五次会议主席团

2007年1月28日

安徽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2002年1月30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7年1月28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预算的审查监督,规范预算行为,确保预算的执行,保障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预算的审查监督。

第三条对预算的审查监督,应当按照真实、合法、效益和具有预测性的原则进行。

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和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本级政府预算(以下简称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政府决算(以下简称本级决算);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第五条省、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财经(预算)工作机构根据主任会议的决定,对本级人民政府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的预算草案、预算执行情况、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以下简称初审),承担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预算执行的具体工作。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预算草案进行初审。财经(预算)工作机构承担常务委员会预算草案初审和预算执行监督的有关具体工作;根据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对预算执行情况、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进行初审。

第六条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采取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执法检查、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对本级和下级政府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第七条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代表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就预算、决算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受询问或者质询的有关的人民政府或者部门、单位必须及时给予答复。

第八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各级人民政府)审计部门依法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本级各部门、单位以及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