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1997年10月17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29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 提要
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 修订日期
2003年11月29日
- 第一章
总则
- 要点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适应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归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对水资源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第四条 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有效保护、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合理配置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单位和个人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市)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工作的领导,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财政投入,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第六条 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负责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本市辖区内,属国家流域管理机构权限范围的事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水资源管理规定权限,履行下列水资源管理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水资源的法律、法规;
(二)组织水资源的调查评价;组织编制水资源流域、区域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水量分配方案;组织水功能区划分,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三)统一管理和保护水资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统一实施和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合理调配,统一管理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
(五)调解水事纠纷,建立健全水政监察制度,查处违反水法律、法规的行为。
(六)其他应履行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