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河道管理条例
为加强河道管理,防治洪涝灾害,改善、保护城乡水环境,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1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哈尔滨市河道管理条例
- 通过时间
2005年11月2日
- 施行时间
2006年3月1日
条例介绍
《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哈尔滨市林地林木管理条例〉等7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业经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1年11月30日通过,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1年12月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12月12日
修订的条例
(2005年11月2日哈尔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5年12月15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根据2011年11月30日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11年12月8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哈尔滨市林地林木管理条例〉等7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14年4月28日哈尔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4年6月13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十二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防治洪涝灾害,改善、保护城乡水环境,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滞洪区、蓄洪区、滩地、沙洲)的整治、保护、利用等管理活动。
河道内的航道、港口,同时适用航道、港口管理法律、法规。
本市城镇规划区的内河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区、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权限,负责辖区内河道的管理。
第四条本市河道管理实行科学规划、综合整治、严格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
河道的整治、维护和管理,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制度。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对河道内的现有耕地进行退耕还水、还草,保护好滩地植被。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负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保护水环境和依法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并享有制止和检举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权利。
第二章河道整治
第七条河道整治规划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排涝、环境保护、通航标准以及有关技术规定,符合自然生态要求,并与人文景观相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