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基本内容

威海市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威海市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威海市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是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办法。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威海市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 地点

    威海市

  • 文号

    威政发〔2011〕45号

  • 实质

    政府通知

基本内容

条例正文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威政发〔2011〕4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威海市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我市全面开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期间,暂停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2011年7月1日前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仍需按原征收标准和渠道,足额征收。同时,市和各市、区应当上缴省财政的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自2011年7月1日起暂从省级筹集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中统一上缴;自2011年7月1日起,省级暂不参与地方征收的水资源费分成,原省级分成15%部分留归市级。

威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威海市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水利建设,提高防洪减灾和水资源配置能力,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山东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威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由市财政部门筹集,主要用于本市地方水利工程建设和重点水利防护工程治理,并与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共同负担跨流域的重大水利工程建设。

第四条 市和各市区政府(含高区、经区、工业新区管委,下同)应当加强对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

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城乡建设、水利、审计、地税、人民银行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筹 集

第五条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主要来源于下列渠道:

(一)从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含专项收入,剔除教育收费、地方教育附加、教育费附加、水资源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收入中提取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