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发挥中小企业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黑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 维护
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 促进
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 发挥
中小企业在社会发展作用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及概念]本省行政区域内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生产经营规模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
第三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小企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扶持的重点行业和领域,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为促进中小企业的创立和发展创造有利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标,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和考核奖励办法。
第四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条例,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小企业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引导和鼓励中小企业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
省森工总局负责重点国有林区内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业务上接受省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中小企业权利与义务]中小企业的财产权、经营权、公平竞争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中小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侵犯本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创业扶持
第六条[公平竞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护中小企业依法参与市场公平竞争的权利。凡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中小企业均可投资和经营。
第七条[鼓励创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鼓励创办中小企业的政策措施,改善创业环境,支持创办各类中小企业。
鼓励经营管理人员、科技人员、高校毕业生等创办中小企业,引导各类专业人才向中小企业流动。
第八条[创业服务]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小企业的创业指导和服务工作,为创业人员提供政策咨询、开展创业培训,并发挥创业指导专家和社会创业服务机构在创业咨询和培训等方面的作用。
第九条[创业场地和设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规划中根据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合理安排场地和设施,支持创办中小企业。
鼓励和支持各类资本利用现有开发区、高新产业园以及闲置厂房等存量资产建设中小企业创业园区,为创办中小企业提供场所和相关配套服务。
第十条[小企业扶持]创办小企业符合促进就业等规定的,可以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一定额度的开业贷款担保和贴息。
创立十八个月内的小企业按照本企业吸纳就业情况,可以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创业场地房租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