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通知
  • 4.第一章 总 则
  • 5.第二章 登 记
  • 6.第三章 监督管理
  • 7.第四章 附 则

长沙市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长沙市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 所属地

    长沙市

  • 性质

    地方性法规

  • 编号

    〔2011〕97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1〕9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长沙市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加大社会组织的培育和管理力度,维护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经市、县级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和备案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组织的登记、培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社会组织管理坚持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并重的方针,遵循“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级民政部门是同级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

市、县级政府的有关部门及其授权的组织是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由民政部门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对应的部门为业务指导单位。

第二章 登 记

第六条 社会组织经过民政部门依法注册登记或备案登记后,即成立。

第七条 工商经济类、社会服务类、社会福利类和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可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法律、法规规定须由政府有关部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除外。

第八条 社会组织注册登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