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市级政府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
《平顶山市市级政府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经2011年6月21日平顶山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6月28日平顶山市政府以平政201157号印发。该《暂行办法》包括总则、管理机构及职责、公物仓管理范围及程序、公物仓资产使用和处置、监督检查、附则6章21条,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平顶山市市级政府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
- 发文字号
平政[2011]57号
- 发文单位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 发文性质
政府文件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通知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市级政府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平政[2011]57号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平顶山市市级政府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1年6月21日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平顶山市市级政府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进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建立配置合理、处置规范、监督到位的国有资产有效运行机制,根据《平顶山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平政[2008]31号印发)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政府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0]13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和各类(国有)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事业单位)。
第三条 平顶山市市级政府公物仓(以下简称公物仓),是指市财政局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闲置、处置超标准配置的资产以及临时机构的资产和执法执纪单位罚没物品、涉案物品等进行统一管理、统一调配、统一处置,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运作平台。
第四条 市财政局委托市资产清收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产管理中心)管理公物仓。
第五条 公物仓运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受托管理接受监督;
(二)短期储备调剂余缺;
(三)循环使用厉行节约;
(四)规范处置公开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