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二○○一年 第 12 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已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1年第9次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2年1月1日起施行。部 长 石广生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出 口 商 品 配 额 管 理 办 法
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
二○○一年 第 12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已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1年第9次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石广生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出 口 商 品 配 额 管 理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出口商品配额管理,保证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工作符合效益、公正、公开和透明的原则,维护配额管理商品的正常出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货物进出口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负责全国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以下简称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根据外经贸部的授权,负责本地区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工作。
第三条 根据《货物进出口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外经贸部对部分国家限制出口的商品实行出口配额管理。
第四条 下列出口配额管理商品不适用本办法:
(一)实行配额招标或有偿使用管理的出口商品;
(二)根据多、双边协议的规定,实行被动配额管理的出口商品;
(三)本办法附件中所列商品。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种贸易方式下配额管理商品的出口。
第六条 出口商品配额有效期截止到当年12月31日。
第二章 出口配额商品目录
第七条 实行配额管理的出口商品目录,由外经贸部制定、调整并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