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基本内容
  • 4.通过时间
  • 5.第一章 总 则
  • 6.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员
  • 7.第三章 车辆行驶和装载
  • 8.第四章 道 路
  • 9.第五章 停车场
  • 10.第六章 处 罚
  • 11.第七章 附 则

苏州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苏州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 制定于

    1994年 4月22日

  • 施行

    1994年8月1日

  • 所在地

    苏州

基本内容

[1]

通过时间

(1993年12月30日苏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制定1994年 4月22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1994年8月1日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保障交通安全、畅通,以适应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街道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

第四条 道路交通管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管理的方针,实行专门机关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经常对所属人员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按照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安全目标管理的要求,建立交通安全责任制。交通安全责任制列入本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考核内容。?

第五条 车辆、行人必须遵守交通法规,服从交通警察和交通值勤人员的指挥。

? 第六条 市、县(市)公安机关是道路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员

第七条 城市交通车辆的发展及车型的选用应当与城市规模、道路状况和社会需要相适应。

第八条 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只准符合规定的残疾人单人代步使用。购置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必须经过批准,并领取号牌和行车执照。?

第九条 自行车必须持有效牌、证行驶。新购自行车车主必须在三十日内,到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验车、领取牌、证手续。

第十条 本市机动车、驾驶员的服务单位或住址发生变更时,必须在二个月内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异动手续。外地机动车辆、驾驶员驻本市行驶、驾驶超过三个月的,必须向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接受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员必须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并履行整治交通环境的义务。对机动车驾驶员交通安全管理实行计分考核办法。?

第三章 车辆行驶和装载

第十二条 机动车必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在行驶过程中发生故障不能行驶时,必须立即报告附近的交通警察,并设法将车移开,不得妨碍交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