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辽宁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经2011年1月7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1月20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53号公布。该《规定》分总则、主体、管辖和协助、一般程序、简易程序、执行、附则7章94条,自2011年2月20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辽宁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 颁布时间
2011年1月20日
- 实施时间
2011年2月20日
- 发布单位
辽宁省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53号
文件发布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
第253号
《辽宁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业经2011年1月7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20日起施行。
省长 陈政高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辽宁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文件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证行政执法行为公平、公正、公开,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征收、行政确认等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我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活动实行统一领导。
省、市、县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第四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按照法定程序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行使行政执法权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向社会公开。
与行政执法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知道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
法律、法规规定不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应当保障与行政执法活动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参与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