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基本介绍
  • 4.第一章 总 则
  • 5.第二章 一般规定
  • 6.第三章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
  • 7.第四章 监督管理
  • 8.第五章 法律责任
  • 9.第六章 附 则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

(2011年7月29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

  • 外文名

  • 时间

    2011年7月29日

  • 省份

    上海市

基本介绍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

(2011年7月29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和社会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承担下列职责:

(一)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

(二)提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措施;

(三)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四)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调查处理工作;

(五)研究、协调、裁决有关部门监管职责问题;

(六)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食品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担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办法和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并负责对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食品生产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食品流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