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介绍
  • 3.第一章 总 则
  • 4.第二章 组织机构
  • 5.第三章 受案范围
  • 6.第四章 案件管辖
  • 7.第五章 仲裁程序
  • 8.第六章 执行与监督
  • 9.第七章 法律责任
  • 10.第八章 附 则

西藏自治区人事争议仲裁暂行办法

介绍

西藏自治区政府令

第55号

《西藏自治区人事争议仲裁暂行办法》,已经2003年6月2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向巴平措

二00三年六月三十日

西藏自治区人事争议仲裁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公正及时地处理人事争议,保护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人事争议处理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人事争议仲裁中的地位平等。

第三条 人事争议仲裁应依法办事,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 人事争议仲裁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 人事争议处理实行一级仲裁制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自治区、地(市)、县(市、区)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分别负责处理管辖范围内的人事争议案件。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下级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接受上级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第七条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同级人民政府负责处理人事争议的专门机构,其组成人员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同级人民政府分管人事工作的领导或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由人事部门和有关方面的人员担任。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