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总 则
  • 4.基本规定
  • 4.1.基本规定
  • 4.2.归档范围
  • 4.3.质量要求
  • 5.工程文件立卷
  • 6.其他

文件归档整理规定

参考国务院《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49号,2002年3月19日发布)和国土资源部《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16号,2003年1月3日发布)等的有关精神,为加强三峡库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以下简称治理工程)文件的归档整理工作,统一治理工程文件的验收标准,建立完整、准确的治理工程档案,制定本规定。《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和《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中地质资料的管理规定不在本规定之列。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文件归档整理规定

  • 外文名

    Filing provisions

  • 发布时间

    2002年3月19日

  • 条例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总 则

规定适用

1.1本规定所称治理工程文件,是指治理工程实施过程中所形成的文字、图表、声象、电磁介质等形式的原始资料、成果资料和岩芯、标本、样品,以及治理工程等实物资料。

1.2治理工程文件的归档整理除执行本规定外,尚应执行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基本规定

基本规定

2.1 建设、勘查、设计、施工、监测、监理等单位,应将治理工程文件的形成和积累,纳入工程实施管理的各个环节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

2.2 在治理工程文件与档案的整理立卷、验收移交工作中,建设单位的职责是:

2.2.1 在治理工程招标和与勘查、设计、施工、监测、监理等单位签订协议、合同时,对治理工程文件的套数、费用、质量、移交时间等提出明确要求。

2.2.2 收集、整理和汇总治理工程规划阶段、设计阶段、竣工阶段和竣工验收阶股形成的文件,并进行立卷归档。

2.2.3 组织、监督和检查勘查、设计、施工、监测、监理等单位的治理工程文件的形成的文件,并进行立卷归档。

2.2.4 收集和汇总勘查、设计、施工、监测、监理等单位立卷归档的治理工程档案。

2.2.5 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提请县(区)国土资源局对治理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未取得档案预验收认可的治理工程,不得组织治理工程竣工验收。

2.2.6治理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县(区)国土资源局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治理工程档案。

2.3 勘查、设计、施工、监测、监理等单位,应将本单位形成的治理工程文件整理立卷后向建设单位移交。

2.4 治理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总包单位负责收集、汇总各分包单位形成的治理工程档案,并应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各分包单位应将本单位形成的治理工程文件整理、立卷后及时向总包单位移交。工程项目由几个单位承包的,各承包单位负责收集、整理、立卷其承包项目的治理工程文件,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

2.5 县(区)国土资源局应对治理工程文件的立卷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在治理工程验收前,应对治理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应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归档范围

3.1 对与治理工程实施有关的重要活动、记载治理工程实施过程和现状、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的文件,均应收集齐全,整理立卷后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