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归档整理规定
参考国务院《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49号,2002年3月19日发布)和国土资源部《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16号,2003年1月3日发布)等的有关精神,为加强三峡库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以下简称治理工程)文件的归档整理工作,统一治理工程文件的验收标准,建立完整、准确的治理工程档案,制定本规定。《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和《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中地质资料的管理规定不在本规定之列。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文件归档整理规定
- 外文名
Filing provisions
- 发布时间
2002年3月19日
- 条例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总 则
规定适用
1.1本规定所称治理工程文件,是指治理工程实施过程中所形成的文字、图表、声象、电磁介质等形式的原始资料、成果资料和岩芯、标本、样品,以及治理工程等实物资料。
1.2治理工程文件的归档整理除执行本规定外,尚应执行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基本规定
基本规定
2.1 建设、勘查、设计、施工、监测、监理等单位,应将治理工程文件的形成和积累,纳入工程实施管理的各个环节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
2.2 在治理工程文件与档案的整理立卷、验收移交工作中,建设单位的职责是:
2.2.1 在治理工程招标和与勘查、设计、施工、监测、监理等单位签订协议、合同时,对治理工程文件的套数、费用、质量、移交时间等提出明确要求。
2.2.2 收集、整理和汇总治理工程规划阶段、设计阶段、竣工阶段和竣工验收阶股形成的文件,并进行立卷归档。
2.2.3 组织、监督和检查勘查、设计、施工、监测、监理等单位的治理工程文件的形成的文件,并进行立卷归档。
2.2.4 收集和汇总勘查、设计、施工、监测、监理等单位立卷归档的治理工程档案。
2.2.5 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提请县(区)国土资源局对治理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未取得档案预验收认可的治理工程,不得组织治理工程竣工验收。
2.2.6治理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县(区)国土资源局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治理工程档案。
2.3 勘查、设计、施工、监测、监理等单位,应将本单位形成的治理工程文件整理立卷后向建设单位移交。
2.4 治理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总包单位负责收集、汇总各分包单位形成的治理工程档案,并应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各分包单位应将本单位形成的治理工程文件整理、立卷后及时向总包单位移交。工程项目由几个单位承包的,各承包单位负责收集、整理、立卷其承包项目的治理工程文件,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
2.5 县(区)国土资源局应对治理工程文件的立卷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在治理工程验收前,应对治理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应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归档范围
3.1 对与治理工程实施有关的重要活动、记载治理工程实施过程和现状、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的文件,均应收集齐全,整理立卷后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