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株洲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于2011年4月18日由株洲市人民政府以株政发〔2011〕7号印发。该《办法》分总则、医疗保险费征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管理、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医疗保险服务管理、补充医疗保障、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及职责、法律责任、附则9章73条,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前制定的有关医疗保险和医疗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株洲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 地区
株洲市
- 印发时间
2011年4月18日
- 施行时间
2011年7月1日
- 文号
株政发〔2011〕7号
株洲市人民政府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株政发〔201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株洲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株洲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株洲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及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暂不包括铁路运输系统和电力系统)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以下统称参保人员)。
第三条 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基金统一管理,政策统一标准,市级统筹,分级管理。市区用人单位(含城区乡镇)及其职工的医疗保险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直接管理并组织实施,各县(市)用人单位(含城区乡镇)及其职工的医疗保险由各县(市)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部门直接管理并组织实施。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区的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条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医疗帐户相结合;对暂不能按规定比例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可实行住院医疗保险统筹,不建立个人帐户。
第五条 建立有利于引导参保患者“首诊在社区、小病在社区、大病进医院、康复回社区”的就医格局,合理引导参保人员到基层医疗机构就诊,进一步缓解“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第二章 医疗保险费征缴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到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第七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月按规定共同缴纳。
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为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7%。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上年度职工本人工资收入的2%。
按照规定由社会养老保险机构按月支付退休费的退休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