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历史背景
  • 3.北洋官制
  • 3.1.前期
  • 3.2.后期
  • 4.国民政府时期
  • 4.1.官制
  • 4.2.公务员
  • 5.参考资料

民国官制

中华民国官制,简称民国官制。"中华民国"(简称民国)是从清朝灭亡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期间的国家名称和年号。中华民国时期政权组织形式先后实行过总统制、责任内阁制、君主制、执政制、大元帅制、委员会制、五院制等各种政体,但并未改变专制独裁的实质。

历史背景

中华民国时期是中国历史上大动荡大转变的时期,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终结阶段,“中华民国军制”和“中华民国官制”比较特殊。这一社会政治动荡的历史时代,军阀割据,曾相继建立过不同类型的政权和军政组织,它们纷繁复杂,政体各不相同,官制、军制各异,建制极不统一,且处于变动不居之中。先后经历了南京临时政府、北洋军阀统治和中国国民党统治3个时期。

北洋官制

前期

北洋官制主要继承于清朝新军的官制,于1904年制订,是三等九级制。官品,有正、从共七个品级,其具体规定如下:

(一)上等官

共分三级:

第一级,正都统,秩同提督,阶从一品(无正一品),职任总督官。

第二级,副都统,秩同总兵,阶正二品,职任统制官。

第三级,协都统,秩同副将,阶从二品,职任统领官、总参谋官、炮队协领官。

(二)中等官

共分三级:

第一级,正参领,秩同参将,阶正三品,职任统带官、正参谋官、工程队参领官、总军械官、护军官;——同正参领,职任总军需官、总理医宫、总执法官。

第二级,副参领,秩同游击,阶从三品,职任教练官、一等参谋官、正军械官,中军官;——同副参领,职任正军需官、正军医官、正执法官、总马医官、一等书记官。

第三级,协参领,秩同都司,阶正四品,职任管带官、二等参谋官、副军械官、参事官;——同协参领,职任副军官、副军正、马医官、二等书记官。

(三)下等官

共分三级:

第一级,正军校,秩同守备,阶正五品,职任督队官、三等参谋官、查马长、军械长、执事官,副马医官、三等书记官。

第二级,副军校,秩同千总,阶正六品,职任排长、掌旗官;——同副军校,职任司事生、医生、司号官、军乐排长、马医长、书记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