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第一条
  • 4.第二条
  • 5.第三条
  • 6.第四条
  • 7.第五条
  • 8.第六条
  • 9.第七条
  • 10.第八条
  • 11.第九条
  • 12.第十条
  • 13.第十一条

甘肃省公路造林与管护规定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甘肃省公路造林与管护规定

  • 第一条

    加强公路林木管护巩固造林成果

  • 第二条

    适用于国家干线公路(国道)

  • 第三条

    公路管理机构统筹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林木管护,巩固造林成果,加速公路绿化,根据《森林法》有关条款,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干线公路(国道)、省级干线公路(省道)、县公路(县道)、乡公路(乡道)。

第三条

公路造林工作由各级公路管理机构统筹规划并组织实施。

国道、省道的造林工作,由省交通厅公路局负责规划,并责成各公路总段(段)组织实施。

第四条

公路两旁留地范围内造林,应本着在公路留地靠外侧边界种植一行长青、果木或优质树种,作为路界标志树长期保留。

县乡公路的造林工作,由各地、州、市交通处(局)规划,并组织实施。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公路造林工作的领导,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组织机关、学校、部队及企事业单位群众义务植树,配合公路部门搞好公路绿化。

第五条

公路造林地范围:

1.国道、省道及重要的县道,挖土路基保留至天沟以外一米,无天沟的地段,自坡顶起留二米,作为公路取土及造林用地;填土路基保留至取土坑以外一米,在原取土坑消失或无取土坑的地段,自路基斜坡脚起,每边各留三米,作为公路取土及造林用地;

2.大桥上、下游各长二百米、中、小桥涵各长一百米、宽三米的河岸内侧;

3.公路分隔带、高边坡、护坡道上;

4.公路苗圃、园林地;

5.公路其它防护林带以及公路管养单位的机关、庭院及四周属地。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