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介绍
  • 3.条例条款
  • 3.1.第一章总则
  • 3.2.第二章邮政设施规划与建设
  • 3.3.第三章邮政市场管理
  • 3.4.第四章服务与保障
  • 3.5.第五章法律责任
  • 3.6.第六章附则

成都市邮政管理条例

基本介绍

条例名称:成都市邮政管理条例

通过时间:

1998年11月12日成都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9年1月29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6年6月8日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6年9月28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邮政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1]

条例条款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邮政管理,提高邮政服务质量,促进邮政事业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邮政工作。

第三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把邮政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统筹规划、条块结合、分层负责、联合建设的方针,发展邮政事业。

第四条市邮政主管部门管理本市邮政工作,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计划、规划、建设、国土、公安、海关、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城管、物价、交通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邮政企业应当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邮政服务,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邮政设施、维护邮政通信安全和畅通的责任,并有权制止、举报破坏邮政设施和危害邮政通信安全的行为。

第二章邮政设施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市邮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地区邮政专业规划和分期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成片改造以及村镇建设,应将邮政局(所)列入公共配套设施,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规划、同步建设。

新建、改建和扩建火车站、大型汽车站和机场应当建设配套的邮政通信设施。

第九条邮政局(所)的布局,按每处服务半径要求设置:成都市区二环路以内为0.7公里至2公里,二环路以外为3公里至8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