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韩渔业协定
《中韩渔业协定》是中国和韩国签订的关于各自海域的规定。协定规定了中韩两国暂定措施水域、过渡水域和维持现有渔业活动水域的范围,渔民在暂定措施水域、专属经济区管理水域作业的管理方式和申请的相关问题,以及违反规定作业的处理方式。2001年6月30日24时正式生效。1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中韩渔业协定
- 制定过程
1982年12月10日、按照
- 协定生效
《中韩渔业协定》于2001年
- 水域划分
暂定措施水域
制定过程
1982年12月10日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中国和韩国两国在相向海域尚未完成专属经济区划界前,就渔业问题作出的一种非正式划界的临时性安排。
1990年代以前,我国本不认同一些国家自行设定的沿海经济区或者大陆架圈限。按照历史上的国际惯例,只要是公海,各国就可以进入和捕鱼。包括日本对马海峡,韩国济州岛其领海线以外的海域,只要是公海,中国渔民就有权进入,只要不进入别国的领海就可以。
但在2000年参加WTO协定后,中国与韩国签署“中韩渔业协定”。
文件全文
中韩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管理办法
(2001年2月16日农业部令第47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第2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第一条 为了养护和合理利用海洋渔业资源,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渔业协定》(以下称《中韩渔业协定》)规定的“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的正常渔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1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韩渔业协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暂定措施水域”和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韩方一侧过渡水域”(以下称“过渡水域”)从事渔业活动的我国渔船。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是实施《中韩渔业协定》的主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的渔业活动进行管理。
农业农村部黄渤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负责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管理的组织实施、现场指导和监督检查,并对我国渔船的生产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和分析,东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协助。
沿渤海、黄海、东海各省(直辖市)、地(市)、县级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在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作业的本辖区渔船进行必要的指导和管理。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每年根据中韩渔业联合委员会商定的作业规模(作业类型、船数、渔获量等),确定下一年度我国渔船进入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的作业规模,并下达给黄渤海区、东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由其分配给本海区有关省(市)。
第五条 申请进入中韩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作业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应当于每年4月10日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并报农业农村部审批。
农业农村部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发放捕捞许可证的决定。
第六条 申请进入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从事渔业活动的渔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有效的渔业捕捞许可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国籍证书)及其他必备证书。
2、适航航区在Ⅱ类以上,并处于适航状态,装备有全球卫星定位仪(GPS)。
3、按规定配齐船员,职务船员应持有有效的职务船员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