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人民政府督查员管理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市政府督查员管理工作,推进和保障市政府督查工作的有效开展,根据有关要求,结合实际,2011年10月25日,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以辽市政办发〔2011〕47号印发《辽阳市人民政府督查员管理办法》。该《办法》分督查员的分类、督查员的资格、督查员的职责、督查员的权利、督查员的义务、督查员的工作程序、督查员的工作方式、督查员的选任、督查员的任期、被督查单位的配合工作、督查员的管理、奖惩规定、其他规定13部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辽阳市人民政府督查员管理办法
- 颁发时间
2011年10月25日
- 文件号
辽办发〔2011〕47号
- 类别
通知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通知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人民政府督查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市政办发〔2011〕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辽阳市人民政府督查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辽阳市人民政府督查员管理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市政府督查员管理工作,推进和保障市政府督查工作的有效开展,根据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督查员的分类
1.专职督查员,是指市政府确定的在市政府督查机构中从事督查工作的专职人员;
2.特邀督查员,是指市政府从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相关人员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聘任的在市政府督查机构中从事督查工作的兼职人员;
3.实习督查员,是指市政府从各地区、各部门临时抽调到市政府督查机构从事督查工作的新任职科级干部。
督查员的资格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坚定,公道正派;
2.顾全大局,敢于负责,严谨求实;
3.具备相应的文化知识、法律知识和所需的专业知识,有一定的工作经验;
4.善于调查研究,有较强的综合协调和解决问题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