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是1995年原建设部和原国家计委发布的部门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实施。于2016年2月18日《关于宣布失效一批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041号)废止。
基本信息
- 书名
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 作者
原建设部和原国家计委
- 类别
文件
- 出版时间
1995年12月15日
简介
工程建设监理规定(1995年12月15日,原建设部和原国家计委印发《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的通知,自1996年1月1日起实施。同时废止原建设部1989年7月28日发布的《建设监理试行规定》,建监[1995]第737号文。)
内容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促进工程建设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
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
第二章
第五条
国家计委和建设部共同负责推进建设监理事业的发展,建设部归口管理全国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建设部的主要职责:
(一)起草并商国家计委制定、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行政法规,监督实施;
(二)审批甲级监理单位资质;
(三)管理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考核和注同等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