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简介
  • 4.内容
  • 4.1.第一章
  • 4.2.第二章
  • 4.3.第三章
  • 4.4.第四章
  • 4.5.第五章
  • 4.6.第六章
  • 4.7.第七章

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是1995年原建设部和原国家计委发布的部门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实施。于2016年2月18日《关于宣布失效一批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041号)废止。

基本信息

  • 书名

    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 作者

    原建设部和原国家计委

  • 类别

    文件

  • 出版时间

    1995年12月15日

简介

工程建设监理规定(1995年12月15日,原建设部和原国家计委印发《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的通知,自1996年1月1日起实施。同时废止原建设部1989年7月28日发布的《建设监理试行规定》,建监[1995]第737号文。)

内容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促进工程建设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

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

第二章

第五条

国家计委和建设部共同负责推进建设监理事业的发展,建设部归口管理全国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建设部的主要职责:

(一)起草并商国家计委制定、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行政法规,监督实施;

(二)审批甲级监理单位资质;

(三)管理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考核和注同等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