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1年第2号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已于2010年12月30日经农业部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韩长赋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
- 外文名
Agricultural machinery accident treatment method
- 法令
农业部令2011年第2号
- 实施时间
2011年3月1日
- 颁布时间
2011年1月12日
- 颁布者
韩长赋
- 章数
8章
文件发布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即农业部令2011年第2号。2010年10月30日,经农业部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共计8章55条,对农业机械事故进行了分类,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规范了事故受理时应记录的内容;明确规定农机事故应当由两名以上农机事故处理员共同处理,及事故勘察处理的内容、方法;明确了农业机械事故认定的依据、事故认定书的制作内容及时限;明确了损害赔偿调解的有效期、参加人员、程序和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等内容。
文件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工作,维护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秩序,保护农业机械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事故(以下简称农机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转移等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
农机事故分为特别重大农机事故、重大农机事故、较大农机事故和一般农机事故:
(一)特别重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事故,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承担本辖区农机事故处理的具体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机事故的处理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农机事故,农业部、省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地(市)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分别派员参与调查处理。
第五条 农机事故处理应当遵循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
第六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按照农机事故处理规范化建设要求,配备必需的人员和事故勘查车辆、现场勘查设备、警示标志、取像设备、现场标划用具等装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将农机事故处理装备建设和工作经费纳入本部门财政预算。
第七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保持通讯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