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
  •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 4.第一章 总 则
  • 5.第二章 环境监督管理
  • 6.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 7.第四章 环境污染防治
  • 8.第五章 法律责任
  • 9.第六章 附 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该《条例》经1996年7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2会议通过,2011年12月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2议于修订,2011年12月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3号公布。《条例》分总则、环境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环境污染防治、法律责任、附则6章55条,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43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已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议于2011年12月1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2011年12月1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1996年7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会议通过;2011年12月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土壤、矿藏、森林、草原、冰川、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 环境保护应当贯彻资源开发可持续、生态环境可持续的发展方针,坚持环保优先、生态立区、全面规划、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以保护现有的生态为基本目标,全面加强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建设,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环境保护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保障污染防治、节能减排和生态保护的投入。将环境保护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相应增加。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结合产业结构调整、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广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实现资源综合利用。

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清洁生产新技术研究与应用,支持环境保护新兴产业发展,倡导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和消费方式。

第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农业、林业、畜牧、水利、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旅游、公安、卫生、文化、交通、煤炭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环境保护和生态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环境质量公告制度,每年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环境状况公告,定期公布环境质量信息,及时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处置等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