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概念
  • 3.适用的范围及验放尺度
  • 4.馆员携带进境车辆的通关手续
  • 5.进境车辆的后续监管手续

我驻外使领馆人员离任回国进境自用车辆的管理规定

概念

进境自用车辆是指在使用右舵车的国家或地区工作的馆员,其任内所购右舵车处置后所购的左舵小轿车;在使用左舵车的国家或地区工作的馆员,其任内使用1年及以上的左舵小轿车[1]。

适用的范围及验放尺度

l.经国务院批准,为鼓励我驻外馆员在任期内自主购车,保障我驻外使领馆正常公务活动,海关总署于2005年6月就《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离任回国所携自用车辆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发布公告。

2.根据《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离任回国所携带自用车辆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馆员在第一至第二个任期内,且累计任职时间2年以上(含2年,下同),可进境l辆小轿车(含越野车,下同);自第三个任期开始,每个标准任期(4年)任满离任可进境1辆小轿车。[1]

馆员携带进境车辆的通关手续

l.根据《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离任回国所携带自用车辆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馆员应于本人入境后6个月内向其国内居住地的直属海关或者经直属海关授权的隶属海关(以下简称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交验下列单证:

(l)护照、居民身份证;

(2)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驻外使领馆人员​身份证明;

(3)国内外派主管部门出具的“我国驻外使领馆人员离任回国证明书”;

(4)提(运)单、购车发票、装箱单等相关单证;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

提交书面申请的同时,馆员还应该通过登录中国电子口岸预录入系统向主管海关发送相关电子数据信息。

2.主管海关自接受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核批准。

3.经批准进境的机动车辆,应当自进境地海关放行车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海关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依法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小型汽车号牌。

4.对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离任回国馆员,携带的1辆进境机动车辆,免征进口关税,但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照章征收:

(1)在国外累计任职时间满2年,但不超过两个标准任期的;

(2)从第三个标准任期开始,每一标准任期任满离任的。

5.进境机动车辆的折旧。海关以购车发票价格(驻在国外交人员免税价格)为基础,对进境车辆的价格从车辆购买之日起至进境之日止,按年折旧。不足1年但超过6个月的,按1年折算;不超过6个月的不予折算。但折旧后的价格最低不能低于新车价值的40%。具体折旧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