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
  • 4.第一章 总 则
  • 5.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 6.第三章 会计核算
  • 7.第四章 会计监督
  • 8.第五章 法律责任
  • 9.第六章 附 则

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

《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经1998年11月30日山西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通过;根据2006年8月4日山西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2011年12月1日山西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修订。该《条例》分总则、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会计核算、会计监督、法律责任、附则6章35条,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

  • 时间

    1998年11月30日

  • 所属地

    山西省

  • 属性

    管理条例

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

(1998年11月30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次会议通过;根据2006年8月4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2011年12月1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办理会计事务,实施会计管理和监督,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二)按照职责权限,负责组织实施会计类考试等工作;

(三)管理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和继续教育工作;

(四)受理会计人员申诉;

(五)监督管理会计工作,查处违法会计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单位应当依法规范会计基础工作,加强会计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会计工作管理制度。

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支持并保障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其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第五条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七条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明确岗位职责;设置多个会计工作岗位的,可以实行岗位轮换。

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专职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