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通过时间
  • 4.第一章 总则
  • 4.1.第一条
  • 4.2.第二条
  • 4.3.第三条
  • 5.第二章 业主组织
  • 5.1.第四条
  • 5.2.第五条
  • 5.3.第六条
  • 5.4.第七条
  • 5.5.第八条
  • 5.6.第九条
  • 5.7.十条
  • 6.第三章 物业管理企业
  • 6.1.第十一条
  • 6.2.第十二条
  • 6.3.第十三条
  • 7.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 7.1.第十四条
  • 7.2.第十五条
  • 7.3.第十六条
  • 7.4.第十七条
  • 7.5.第十八条
  • 7.6.第十九条
  • 7.7.第二十条
  • 7.8.第二十一条
  • 7.9.第二十二条
  • 7.10.第二十三条
  • 8.第五章 物业使用与维修
  • 8.1.第二十四条
  • 8.2.第二十五条
  • 8.3.第二十六条
  • 8.4.第二十七条
  • 8.5.第二十八条
  • 8.6.第二十九条
  • 8.7.第三十条
  • 8.8.第三十一条
  • 8.9.第三十二条
  • 8.10.第三十三条
  • 9.第六章 法律责任
  • 9.1.第三十四条
  • 9.2.第三十五条
  • 9.3.第三十六条
  • 9.4.第三十七条
  • 10.第七章 附则
  • 10.1.第三十八条
  • 10.2.第三十九条
  • 10.3.第四十条

湖南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

《湖南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于2002年1月24日经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湖南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

  • 通过时间

    2002年1月24日

  • 施行时间

    2002年5月1日

  • 通过会议

    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通过时间

[1]

《湖南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于2002年1月24日经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

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1月2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保障业主及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创造和保持安全、整洁、文明、舒适的居住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城市规划区域内相对集中的居住区的物业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业主委托,依照合同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备以及相应配套的共用设施的维修、养护、管理,并提供相关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业主组织

第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按照居住区域设施共用情况划定。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按比例推选业主代表,组成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业主会是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组织,业主委员会是业主会的办事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