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综述
  • 4.条例全文
  • 5.修正案的说明
  • 6.参考资料

西安市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条例

《西安市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条例》于1999年3月30日由西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9年5月27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实。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西安市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条例

  • 通过时间

    1999年3月30日

  • 批准时间

    1999年5月27日

  • 目的

    加强本市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

综述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规范物业管理服务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居住区的物业管理。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居住区是指以住宅为主,具有相应配套的市政、公用和生活服务设施,相对独立的住宅区。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居住区内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相关的设施设备和场地。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居住区内物业的所有人。

本条例所称使用人是指居住区内自用、承租、借用房屋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业主依据本条例规定成立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代表居住区全体业主实施自治管理。

物业管理企业受业主委员会的委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实施管理服务。

第五条

居住区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企业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