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条例
《西安市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条例》于1999年3月30日由西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9年5月27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实。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西安市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条例
- 通过时间
1999年3月30日
- 批准时间
1999年5月27日
- 目的
加强本市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
综述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规范物业管理服务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居住区的物业管理。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居住区是指以住宅为主,具有相应配套的市政、公用和生活服务设施,相对独立的住宅区。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居住区内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相关的设施设备和场地。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居住区内物业的所有人。
本条例所称使用人是指居住区内自用、承租、借用房屋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业主依据本条例规定成立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代表居住区全体业主实施自治管理。
物业管理企业受业主委员会的委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实施管理服务。
第五条
居住区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企业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