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乡规划管理条例
为科学制定和严格实施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乡规划管理条例》。该《条例》经2007年2月3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5次会议通过,2007年 5月24日吉林省十届人大会议批准常委会第35次。《条例》分总则、城乡规划委员会、城乡规划的编制、城乡规划的审查和批准、城乡规划的实施、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8章38条,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乡规划管理条例
- 根据
城市规划法
- 会议批准
省十届人大会议批准常委会
- 自2007年
7月1日起施行
基本内容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乡规划管理条例
(2007年2月3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5次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 5月24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5次会议审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制定和严格实施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凡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实行统一管理。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乡规划工作。
第三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遵循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缩小地区和城乡差别的原则,体现民族传统和地方特色,正确处理经济和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的关系。
第二章 城乡规划委员会
第四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建立城乡规划委员会,负责城乡规划的审议、审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审议、审查意见。
自治州、县(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分别由州长、县(市)长,主管副州长、副县(市)长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专家学者、社会人士组成。其中非公务员委员的比例不应少于百分之四十。
城乡规划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每次参加城乡规划委员会会议的人数不应少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会议作出的审议、审查决议必须获得委员总数的半数以上通过。
城乡规划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对提交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审查的事项进行技术论证,为城乡规划委员会提供审议、审查意见。
第五条 自治州城乡规划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审议自治州城镇发展战略、城镇体系规划和跨县(市)的城乡规划;
(二)指导各县(市)城乡规划的编制,监督各县(市)城乡规划的实施;
(三)审查各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重要的专项规划、详细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