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泰安市人民政府令
  • 4.第一章 总 则
  • 5.第二章 规划建设
  • 6.第三章 管理使用
  • 7.第四章 监督检查
  • 8.第五章 附 则

泰安市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泰安市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

  • 施行日期

    2012年2月1日

  • 发布日期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 文件号

    第157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令

第157号

《泰安市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王云鹏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泰安市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公共厕所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方便人民群众,根据国务院《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泰安市城市市区和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范围内公共厕所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维护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厕所(以下简称公厕),是指设置于公共场所、公共建筑和商业、民用建筑,供社会公众使用的厕所。

第三条 所有公厕一律对外开放,免费使用。

任何人使用公厕,都应当自觉维护公厕的清洁、卫生,爱护公厕设备、设施。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公厕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公厕建设、管理、维护和监督指导。

市财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管理、交通运输、物价、商务、旅游、城管执法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厕管理有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等部门,组织编制泰安市城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确定公厕规划布局,按规定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下列场所和建筑应当设置公厕:

(一)城市主干道两侧、具有一定规模的广场、免费开放的公园;

(二)旅游景区景点、体育场所、文化场所、火车站、汽车站、影剧院等公共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