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
为了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办学,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学的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四川省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
- 发布文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44号
- 发文时间
1994年5月16日
- 施行时间
1994年5月16日
基本内容
(1994年5月1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44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办学,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学的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1]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力量办学,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开展教学的活动,包括举办各级各类学校、培训班、进修班、补习班、辅导班等。
第三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力量办学适用本办法,有关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社会力量办学实施学历教育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举办宗教院校(班),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社会力量办学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符合总量控制与合理布点的要求,保证教学质量,为四川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五条
鼓励社会力量办学。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社会力量办学应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
第六条
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社会力量办学的管理、监督和指导,维护办学者和就学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社会力量办学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办者有一定专业文化知识和办学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