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基本内容
  • 4.第一条
  • 5.第二条
  • 6.第三条
  • 7.第四条
  • 8.第五条
  • 9.第六条
  • 10.第七条
  • 11.第八条
  • 12.第九条
  • 13.第十条
  • 14.第十一条
  • 15.第十二条
  • 16.第十三条
  • 17.第十四条
  • 18.第十五条
  • 19.第十六条
  • 20.第十七条
  • 21.第十八条
  • 22.第十九条
  • 23.第二十条
  • 24.第二十一条
  • 25.第二十二条
  • 26.第二十三条
  • 27.第二十四条
  • 28.第二十五条
  • 29.第二十六条
  • 30.第二十七条
  • 31.第二十八条

四川省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

为了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办学,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学的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四川省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

  • 发布文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44号

  • 发文时间

    1994年5月16日

  • 施行时间

    1994年5月16日

基本内容

(1994年5月1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44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办学,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学的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1]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力量办学,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开展教学的活动,包括举办各级各类学校、培训班、进修班、补习班、辅导班等。

第三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力量办学适用本办法,有关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社会力量办学实施学历教育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举办宗教院校(班),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社会力量办学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符合总量控制与合理布点的要求,保证教学质量,为四川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五条

鼓励社会力量办学。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社会力量办学应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

第六条

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社会力量办学的管理、监督和指导,维护办学者和就学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社会力量办学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办者有一定专业文化知识和办学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