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总则
  • 4.生产站点设立
  • 5.生产销售和运输
  • 6.使用管理
  • 7.法律责任
  • 8.附则

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

为在工程建设中全面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保证工程质量,推进建筑业技术进步和建筑工业化,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行政许可规定》、《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

  • 地点

    深圳

  • 属性

    非盈利

  • 性质

    管理制度

总则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站点的设立、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销售、运输、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和料等成份按一定比例,经集中计量拌制后通过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本规定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生产厂家生产的,用于建设工程中的各种砂浆拌合物,包括干混砂浆和湿拌砂浆。

本规定所称干混砂浆,是指经干燥筛分处理的集料与水泥以及根据性能确定的各种组份按一定比例在专业生产厂家混合而成,在使用地点按规定比例加水或者配套液体拌合使用的干混拌合物。

本规定所称湿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细集料、外加剂和水以及根据性能确定的各种组份,按一定比例经集中计量拌制后,采用搅拌运输车运至使用地点,放入专用容器储存,并在规定时间内使用完毕的湿拌拌合物。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资质管理,对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进行统一的监督管理。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建设主管部门)在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照工程项目管理权限对建设工程中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交通、公安交警、环保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履行相应的监管职能。

第五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的标准化管理。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有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市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编制严于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技术规范;无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市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编制相应技术规范。

第六条 政府鼓励和扶持下列项目:

(一)高强高性能混凝土的研发和生产;

(二)优质砂、石生产、海砂淡化处理和人工砂生产等建筑原材料生产基地的建设;

(三)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基建与技改;

(四)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技术研究和产品开发;

(五)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利用建筑废弃物生产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六)其他有利于促进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质量提高和使用的项目。

具体鼓励和扶持政策由市政府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