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 4.规定内容
  • 5.修改决定
  • 6.参考资料

安徽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

《安徽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即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28号,2000年10月2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安徽省实际制定的。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安徽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

  • 颁布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

  • 颁布文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28号

  • 通过时间

    2000年10月20日

  • 颁布时间

    2000年11月2日

  • 实施时间

    2001年1月1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128号   《安徽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已经2000年10月2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许仲林

二OOO年十一月二日

规定内容

安徽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

(2000年11月2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28号公布,根据2020年 11月2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

第三条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和监督工作。市、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地方税务机关有权对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包括下列单位和个人: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二)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三)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四)工伤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五)生育保险费的征缴范围由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