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基本内容
  • 3.1.第一章 总 则
  • 3.2.第二章 入学和注册
  • 3.3.第三章 转学
  • 3.4.第四章 借读
  • 3.5.第五章 休学和复学
  • 3.6.第六章 考核和评价
  • 3.7.第七章 修业期满
  • 3.8.第八章 奖励和处分
  • 3.9.第九章 管理员
  • 3.10.第十章 附 则

荆州市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加强和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巩固和提高九年义务教育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荆州市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 地点

    荆州市

  • 类别

    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 时期

    九年义务教育阶段

基本内容

(试行)

荆教办[2008]1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加强和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巩固和提高九年义务教育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荆州市内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中小学生。

第三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由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共同负责,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为主。

第四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实行网络管理,统一使用省级网络管理平台。

第二章 入学和注册

第五条 全市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均实行秋季招生入学。

第六条 接受义务教育的起始年龄为六周岁。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七条 小学、初中新生实行免试入学。公办学校新生实行免试就近入学。

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新生原则上使用计算机随机均衡分班。

第八条 公办学校新生入学。

农村新生入学。乡镇中心学校按照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名单,最迟在新学年开始前15天,向适龄儿童、少年法定监护人发放《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以下简称《入学通知书》),法定监护人持《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间送适龄子女到指定学校就读。

城市新生入学。以地方政府划定的小学、初中服务范围为标准,教育行政部门或委托学校审核服务范围内法定监护人及其适龄子女的户籍、住房等情况后,最迟在新学年开始前15天,向适龄儿童、少年法定监护人发放《入学通知书》,法定监护人持《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间送适龄子女到指定学校就读。

第九条 适龄儿童、少年与法定监护人不在同一户籍,或户籍与常住地不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学校就读。

第十条 进城务工经商人员子女在流入地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由法定监护人向暂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暂住地教育行政部门凭相关手续安排学校就读,给予学籍。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在新学年9月15日前将学生名册通知学生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龄儿童、少年可以在其法定监护人户籍或常住地学校就读:⒈法定监护人中有现役军人(含武警);⒉法定监护人中有公派出国工作的专家、技术人员;⒊烈士子女、孤残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