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廊坊市人民政府令
  • 4.第一章 总 则
  • 5.第二章 提取范围
  • 6.第三章 提取额度
  • 7.第四章 提取证明
  • 8.第五章 提取程序
  • 9.第六章 附 则

廊坊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廊坊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0月20日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8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廊坊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 市长

    王爱民

  • 时间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 内容

    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廊坊市人民政府令

〔2011〕 第11号

《廊坊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0月20日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8日起施行。

市 长 王爱民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廊坊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廊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称“中心”)及下设的管理部,负责全市所属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业务。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金融业务由“中心”委托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商业银行办理。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自住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被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四)离休、退休、退职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职工调离本市并迁出户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