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户科学储粮专项管理办法
基本介绍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粮食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户科学储粮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粮展〔2011〕1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局、财政厅:
为推进农户科学储粮专项建设工程顺利实施,改善农民储粮条件,减少粮食产后损失,促进农民增产增收,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和财政部联合制定了《农户科学储粮专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十二五”农户科学储粮专项规划建设任务完成后,请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认真总结经验,查找问题和不足,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以及建立农户粮仓配置长效机制的意见报国家粮食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粮食局 财政部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农户科学储粮专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户科学储粮专项管理,规范项目建设行为,更好地实施农户科学储粮专项,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民增收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稳定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意见》(国发〔2009〕25号)精神,依据《“十二五”农户科学储粮专项建设规划》(发改经贸〔2011〕587号)要求,在总结专项建设经验的基础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遵循农户自愿申请、共同出资的原则,采取中央投资补助、地方财政资金补助和农户自筹相结合的投资方式。严格控制单仓造价。
加快建立技术服务体系,逐步建立政府支持农户科学储粮的长效机制,将储粮装具推向市场。
第三条 专项建设的农户标准化小型粮仓原则上每户一套。对部分粮食主产区种粮大户提出的建仓需求,可结合实际开展新型储粮设施建设试点,重点建设一批示范性的小型钢板筒仓。
第四条 国家粮食局根据《“十二五”农户科学储粮专项建设规划》和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年度实施方案,编制和报送年度投资计划和财政资金预算。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安排,会同省级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落实地方财政资金,并负责组织实施专项建设。
第二章 建设内容与资金筹措
第五条 专项的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为符合项目选点要求的农户配置新型储粮装具(彩钢板组合仓、钢骨架矩形仓等,以下简称“粮仓”);为规模化生产的农户和农场建设大容量储粮装具(以下简称“大农户储粮装具”);建立农户科学储粮技术服务体系。
第六条 专项投资中,中央投资补助比例按30%左右掌握,省级财政资金补助原则上不低于30%,其余40%左右由农户自筹资金解决。有条件的地(市)、县政府可以自愿安排部分地(市)、县级财政资金补助。大农户储粮装具投资构成比例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