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办法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办法》经2010年3月31日四川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通过。该《办法》分总则、监督工作计划、监督形式及内容、监督公开等6章108条,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1995年4月26日四川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通过的《四川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规定》和2006年5月26日四川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2007年7月27日四川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修正的《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予以废止。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办法
- 通过时间
2010年3月31日
- 通过单位
四川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务委员会
- 生效时间
2010年6月1日
基本信息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办法
(2010年3月31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规范本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监督法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行使监督权。监督法和本实施办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依法行使监督职权。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保持同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开展调查研究,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负责处理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重要日常工作。
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承办监督工作的具体事项。
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日常工作联系制度,保证监督工作有效开展。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等形式,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不属于本级人民政府直接管理的国家行政机关、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以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二章 监督工作计划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权,应当制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应当包括:
(一)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二)本级决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
(三)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
(四)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五)其他监督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