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泰市水库饮用水源保护管理办法
新泰市水库饮用水源保护管理办法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新泰市水库饮用水源保护管理办法
- 总则
加强水库饮用水源保护管理
- 划分和防护
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 监督与管理
实行部门分工负责制
基本内容
新泰市水库饮用水源保护管理办法
政府令 第4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库饮用水源保护管理,提高饮用水水源水质,保障城镇居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金斗、东周、光明三个水库饮用水源的保护管理。
第三条 市政府将水库饮用水源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统筹发展规划,依靠政策投入和市场化运作,建立起饮用水源保护区发展和生态补偿机制,促进保护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防治水源污染,确保水库水源水质。
第四条 市政府成立水库饮用水源保护管理委员会,负责研究、协调、决策有关重大事项。
市水利和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水库饮用水源的保护管理工作。金斗、东周、光明三个水库管理机构分别具体承担所辖水库饮用水源的日常保护管理工作。
市发改、环保、公安、规划、国土、卫生、农业、林业、工商、交通、旅游、城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水库饮用水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库饮用水源水质的责任和义务,有权对破坏水库水源环境、污染水质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防护
第六条 水库各自的流域范围为其饮用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水库自设计防洪水位线以下为一级保护区,自设计防洪水位线至各水库流域来水面范围为二级保护区。
第七条 各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一切破坏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
二、禁止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生活垃圾及其它废弃物。
三、禁止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污物的船舶和车辆进入保护区。莱新高速公路、205国道上运输以上危险物品的车辆应事先申请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并设置防渗、防溢、防漏设施。
四、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